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782號聲請人 童木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沛浚歐燕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陳沛浚(住臺中市○○區○○街○○○號)、歐燕洲(住臺中市○○區鎮○路○○○巷○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記載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陳報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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