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49號聲請人鴻東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6月1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78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素玲┌──────────────────────────────────────────────────────┐│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吉彬實業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銀北桃園│98年8月16日│54,765元│CY九一0七七二││││ 朱文彬 │分行│││一││├─┼─────────┼─────────┼───────────┼────────┼────────┼──┤│2│久冠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銀新明分│98年7月31日│66,345元│AS0七五一0二││││ 余寶珠 │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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