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