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 律師被告戊○○
丙○丁○○己○○○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