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303號
原告 刁惠妹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 鍾紹甫 詐欺刑事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4號、112年度金訴第370號)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請求被告鍾紹甫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464,930元,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2年5月23日以112年度附民字第602號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被告鍾紹甫係經本院刑事判決有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乃以原告因被告鍾紹甫詐欺罪所所生之損害(即請求賠償464,930元)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至原告主張追加被告 戴智軒 、 林芝瑈 、 林義順 、 朱晏儀 等人與被告鍾紹甫為共犯,亦應連帶負同一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則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本院112年11月6日言詞辯論誤諭此部分裁判費為10,130元),此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70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