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玟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俊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法院書記官張永田┌───────────────────────────────────────────┐│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臺幣)│││├──┼───────┼───────┼───────┼─────┼─────┼────┤│001│友正砂石有限公│有限責任花蓮第│100年8月30日│93,000元│BA0000000│1709-1│││ 司方來興二信用合作社││││││││中山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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