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壹年,並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2月間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背信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2年,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李政庭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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