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71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陸美燕 相對人 宋睿丞 相對人 吳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宋睿丞、吳宜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相對人宋睿丞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42,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5月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宋睿丞於103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7,000,000
元②4,000,000元③226,590④3,88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3年5月13②118年5月13日③123年5月13日④118年5月1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6年6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0,219,37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屯區│豐業││266-27│326.29│18分之2││││││││││├─┴───┴────┴───┴───┴──────┴────┴──────┤│所有權人:宋睿丞、吳宜庭,權利範圍各18分之1│├─┬───┬────┬───┬───┬──────┬────┬──────┤│2│臺中│南屯區│豐業││266-28│88.41│全部││││││││││├─┴───┴────┴───┴───┴──────┴────┴──────┤│所有權人:宋睿丞、吳宜庭,權利範圍各2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570│臺中市南屯區豐│00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1.34│陽台48.94│全部││││業段266-27、26│造、停車空間、中│二層37.48│雨遮19.62│││││6-28地號│央集塵機械室、住│三層35.50│││││├───────┤宅、機械式、水塔│四層22.90││││││臺中市南屯區永││夾層11.87││││││春東二路167號││地下一層││││││││60.85││││││││突出物18.78││││││││合計228.72│││├─┴──┴───────┴────────┴──────┴─────┴────┤│共同使用部分:豐業段1575建號、面積213.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分之1││所有權人:宋睿丞、吳宜庭,權利範圍各2分之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