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蔡孟樺
即 被 告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清周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