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煒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協商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應再開本件協商程序,並訂於民國104年8月2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