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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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07號原告 溫原霆 即 溫國光 訴訟代理人 溫榮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梓崴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7,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
二、原告係請求被告徐梓崴及其法定代理人連帶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則原告應具狀追加被告徐梓崴之法定代理人 徐聖峯 、 張筠茹 為被告,並提出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