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7號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 被告 余湘筠
何子維 宋岱洲 陳瑞麟 劉佩如 林潔村 林欣磊 丁清水 賴育敏 賴榮貴 賴玫卿 王介民 王妤雯 陳忠 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拆屋還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64元【計算式: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3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
600元=47,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