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70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郭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翁子婷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70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郭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