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小字第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蔡正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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