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志瑛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志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志瑛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犯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趙志瑛因犯如附表所載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施用毒品罪,其所犯附表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為高,刑罰效果予以遞減,俾較符合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且施用毒品罪,屬於個人自戕行為,是受刑人所犯各罪惡性尚不及於其他侵害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社會、國家法益之罪,其犯罪之情節亦難謂重大,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之刑部分,雖已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之刑更定應執行刑,僅嗣後再予扣除該已執行部分,已如上述,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16日19時45分採集│106年4月11日晚間某時許│││尿液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834號│毒偵字第472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319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6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3月31日│106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319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666號││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27日│107年10月2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1515號(已執畢)│執字第159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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