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6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66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智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2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智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玖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聲請書文內關於所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1696公克)」,補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0.1716公克,驗餘淨重0.1696公克)」;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4月確定」,補充為「4月確定。上開3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87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7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4案件,再經同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05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現執行中,於本案均不構成累犯)」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如聲請所指及本院如上補述之多次施用毒品行為(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欠缺反省,復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
主文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見偵查卷第3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73頁毒品成分鑑定書),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2463號被告柯智凱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智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毒聲字第865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5年12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63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741號為附戒癮治療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6年5月23日起至107年11月22日)。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7248號、第8113號、107年度簡字第7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確定。詎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3月4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某友人住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燃燒吸食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3月8日16時30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縣○○道○段○○號2樓查獲,並扣得柯智凱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1696公克),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柯智凱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B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1696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檢察官謝承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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