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鳳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自民國105年1月起至106年12月止之期間任職
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9,570元等,並提出聲請人105年度及10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證。請說明聲請人現是否仍任職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並請提出自107年1月起迄至補正時止每月任職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實領薪資(請說明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遭執行之金額)之金額各為何?及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如否,並請說明現係任職於何處,倘無工作亦請註明現無工作。另聲請人應說明其自105年5月起至106年12月止,任職於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每月實領薪資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遭執行之金額?如有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遭執行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㈡承前㈠,聲請人應說明自105年5月起至補正時止,聲請人除
前開薪資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自陳其聲請更生前2年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新北市
新店區租屋居住,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分別為租金6,500元(原13,000元;由聲請人與配偶平均分攤)、水電瓦斯、第4台及瓦斯費2,000元(原約5,000元;由聲請人與配偶平均分攤)、交通費2,000元、伙食費6,000元、手機費1,200元、勞健保費用1,200元,每月另須負擔父親之扶養費用10,000元及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共10,000元(每名子女每月5,000元),惟並未提出相關證明。是請說明聲請人租屋址,是否即為戶籍址?如是,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是否仍係租屋居住,每月租金是否與聲請更生前2年相同?並請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如租屋址與聲請人之戶籍址不同,則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聲請人應陳報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及「目前」與聲請人同住之人共幾人?同住者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其他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及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如有,與聲請人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無,亦請陳報無法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原因,並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者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承前㈢,聲請人稱其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之租金6,500元、水
電瓦斯、第4台及瓦斯費2,000元、交通費2,000元、伙食費6,000元、手機費1,200元、勞健保費用1,200元,惟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是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細項及金額之證明文件到院。又聲請人應陳報其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項目,是否與聲請更生前2年之必要生活費用同?如否,則聲請人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前開費用各細項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各費用之帳單、加值證明、統一發票、轉帳證明或其他單據等)。
㈤承前㈢,聲請人稱其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須支出之交通費達
2,000元,是聲請人應詳細陳報其每月交通費用之計算方式,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承前㈢,聲請人陳稱其每月須負擔父親之扶養費用10,000元
,惟並未提出相關證明。是聲請人應陳報其父親除聲請人及兄長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並應說明其父親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其父親扶養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如有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各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應就前開事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應提出其兄長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㈦承前㈢,聲請人主張其與配偶共同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而
每月支出之扶養費用共10,000元(原每月共支出扶養費用20,000元,由聲請人與配偶共同負擔)等,惟聲請人並未提出扶養費用之細項及金額。是聲請人應陳報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細項及金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2名未成年子女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㈧聲請人應說明其自己及聲請人配偶、2名未成年子女自105年
5月起迄今每月有無領用補助或津貼?金額分別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聲請人並應提出其自己及聲請人配偶、2名未成年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帳戶號碼」、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供參。
二、聲請人陳稱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土地銀行成立協商,並另與旺旺產物公司協商每月還款2,000元,與和潤汽車公司協議每月還款3,000元。嗣後聲請人因擔任兄長購車貸款之保證人,而聲請人之兄長因入監服刑,無法清償車貸,致債務人遭債權人匯豐汽車公司強制扣薪,無法清償前開協商金額而毀諾等語。是請聲請人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遭強制執行薪資?現每月是否仍有執行聲請人之薪資?每月執行之金額為何?及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並提出遭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債權憑證、法院開庭通知書等)。
三、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應陳報除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現對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自然人有無欠款?金額為何?並提出欠款之證明文件、前開政府機關、法人及自然人債權人之聯絡方式,如有變更,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