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481號
原 告 陳鴻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40,8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