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031號
原 告 郭俊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金華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應繳
裁判費31,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1,1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