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於台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該判決,認合於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規定,爰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