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以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一三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小壹包(淨重零點壹伍公克、零點貳陸公克)、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零點伍玖貳公克)均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毒品,查獲之煙毒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二小包(淨重0‧一五公克、包裝重0‧二六公克)、安非他命一小包(含袋重0.五九二公克)分別係第一、二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調科壹字第200005830號鑑定通知書與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鑑定書各一份在卷可憑,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告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