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8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台南看守所執行勒戒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營偵字第1306號),本院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子誠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