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0歲
身分證統一住臺南市○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公克(空包裝袋重零點叁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應予宣告單獨沒收之法律依據,除均引用檢察官業已論述翔實之聲請書外(如附件),另就扣案毒品經鑑定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證據,補充如下: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二一公克,空包裝袋重○‧三一公克),有該局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調科壹字第二○○○○六三八二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見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六二號偵查卷第十八頁),則上開扣案白色粉末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二、本院審核全卷資料後,聲請人之聲請確實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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