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撤緩偵字第198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當場賭博器具電子遊戲機肆拾貳台(均含IC板),及在賭檯之賭資新台幣壹仟叁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增列共同被告 陳盈秀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共同被告 陳宏利 於偵查中(95年2月19日訊問筆錄)之供述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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