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有保證金收據1件附卷可稽。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此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訂有明文。茲以受刑人甲○○經傳、拘無著,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回證2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2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實已經逃匿無蹤,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