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再易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75號再審原告迪帆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靜儀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良宜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4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2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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