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小字第143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被告 朱富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莊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