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0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等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99年6月22日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71號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開確定訴訟事件所載為新臺幣(下同)5萬400元,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