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95號原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8月2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楊慧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95號原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8月2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