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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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原告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修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白友桂 律師
王玫玲
被告永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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