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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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原告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修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白友桂 律師

王玫玲

被告永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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