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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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宥宏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順輝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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