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聲請人 蘇聖峯 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0人×34元×10份=3,400元)。
二、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繳納租金、管理費之證明及全戶戶籍謄本,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並詳細據實陳述聲請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此址。
三、請詳細陳報受扶養人自民國103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社會補助、社會津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以及依法應分擔扶養費之人數、分擔之比例、每月扶養之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並提出受扶養人之國稅局財產及所得清單。
四、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六、請就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其中水電費、交通費、電話費、網路費以及父親購衣費用部分,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詳細說明高額電話費及網路費用之支出必要性。
七、聲請人請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據實詳細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十、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