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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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見銘
林乃紋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見銘、林乃紋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二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1日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同日起裁定執行羈押。本案被告均認罪,業於105年5月18日宣判,均為有罪判決,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105年6月10日屆滿,經再次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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