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告 吳順輝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劉德弘 律師被告 劉宥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告 劉睿勝
劉一玲 原住宜蘭縣○○鄉○○路○○巷○○號 郭劉秀英 劉秀玉 劉伯禹 劉秀美 劉綉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提出就被繼承人劉火塗之全部遺產所為遺產分割之契約書及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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