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6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藍婉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惠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米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貳萬肆仟柒佰陸拾陸元,及(一)其中新臺幣參佰捌拾貳萬肆仟柒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其中新臺幣壹仟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其中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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