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7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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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7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附民字第703號附民原告 王麗恕 被告 盧良愷 上列被告因因詐欺案附帶民訴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3072號、106年度偵字第47號、106年度偵字第4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