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14號原告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黃秀枝 (即 江孟志之 繼承人)
江素真 (即江孟志之繼承人) 江家榕 (即江孟志之繼承人) 江素麗 (即江孟志之繼承人) 江珮貴 (即江孟志之繼承人) 江良芳 (即江孟志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