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人 詹森睿 訴訟代理人 林致寬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黃世傑 訴訟代理人 彭錦鴻 上列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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