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86號原告JustinShau-WeiLu
CalvinR-LinLu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政 律師被告 盧建達
盧朝錄 盧林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賠償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第三人撤銷之訴,經本院以104年度家撤字1號判決准予撤銷,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茲原告於本件所繳納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審查無訛,故被告應賠償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及法定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