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登報道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字第39號原告 劉青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登報道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被告侵害原告之權利為何。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原告消費權益,請求被告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頭版半版版面刊登道歉啟事,惟並未於書狀具體記載其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以及被告侵害原告之權利為何,與首揭規定不符,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