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53號聲請人 張愷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簡素惠┌───────────────────────────────────┐│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交點時尚股│國泰世華商業│106年1月17日│200,000元│BQ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信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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