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О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張繼準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 玆本院 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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