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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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英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英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英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分別明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59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分別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傷害罪及強制罪,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0
8年11至12月間,及前揭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僅屬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刑期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傷害│強制│││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12日│108年12月25日│108年1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6443號│字第664號│字第66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32│109年度簡上字第591│109年度簡上字第591││││2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9日│110年5月13日│110年5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32│109年度簡上字第591│109年度簡上字第591││││20號│號│號││├────┼──────────┼──────────┼──────────┤│判決│判決│109年1月6日│110年5月13日│110年5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44號(已執畢)│第9356號│第9356號│││├──────────┴──────────┤│││編號2、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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