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 范振清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訴訟代理人 范綱洲 被告 范振飄 訴訟代理人 范綱平 被告 范振寶 新竹縣○○鎮○鄉里○○路○段○○○巷0被告 范綱勝 被告 范綱政 新竹縣○○鄉○○村○○路○○○○巷○○號被告 范家偉 桃園市○○區○○里○○路○○○號5樓被告 范日正 被告 范安田 被告 范振隆 新竹縣○○市○○里○○○街○段000被告 范振發 新竹縣○○鎮○鄉里○○路○段○○○號被告 范勝三 被告 范五郎 新竹縣○○鎮○鄉里○○路○段○○○號被告 童慶輝 被告 童慶和 被告 童慶明 被告 童淑惠 被告 陳勇全 被告 陳怡如 被告 阮范秋榮 新北市○○區○○里○○路○○巷○○號12被告 范詔智 被告 范振華 之承受訴訟人 温秀菊 被告范振華之承受訴訟人 范季儒 被告范振華之承受訴訟人 范平薇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大 為
胡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