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8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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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85號原告 游政偉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第23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範。
二、查本件係原告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及第37條第5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屬交通裁決事件。又被告機關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原告住居所地位於新北市新莊區,違規行為地則在桃園市中壢區乙節,有行政訴訟起訴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函可參,依前開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6第1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