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50號上訴人 王石柳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玉珍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捌拾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