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19號
原 告 干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金品文化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04
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