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37號
原 告 張煌聖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詠實業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10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