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原上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上易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池玉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童有德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