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2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335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智孔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4號,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劉秉鑫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璽儒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更多裁判書